第二十五条

有效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