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