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事项相关地方性法规的活动。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适时开展协同立法。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