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