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一条有效法规起草完成,应当提交法规草案文本、起草说明及必要的资料。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