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