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农业生产排水、水利灌溉、工业废水处理以及河道防洪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