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