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停车场规划建设,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居民住宅区内停车场所管理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日常监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审核、用地保障等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设置、管理道路内停车泊位,依法维护道路内停车秩序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或者调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相关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国防动员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