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一般湿地动态监测,开展评估和预警工作。水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水资源、水环境质量的监测、预警工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发布湿地相关信息,实现数据共享。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湿地监测设施和设备。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