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八条有效在本市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向市、县(市)审批服务部门申请登记。审批服务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征求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下列纸质或者电子材料,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