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市辖三区范围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县(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审批服务、林草和园林、人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