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