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商品房质量保修期从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