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