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除黄河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审批的取水外,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其他河道、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取得取水权,并缴纳水资源费。家庭生活以及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少量取水除外。

开采已探明的地热水、矿泉水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经初审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量开采。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