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维持河流合理流量或者湖泊、水库、地下水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