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其本集体所有土地上修建小型水库,应当符合所在流域、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一)水库库容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水库库容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上(含一百万立方米),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