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第十三条有效批准的水资源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水资源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规划的执行情况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