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级承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指导工作的机构,牵头建立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由承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统筹、协调、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承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指导工作的机构,负责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市、县级承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指导工作的机构牵头建立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应当由宣传、党史、军史、文化、文物、旅游、档案、法律、规划、建设、地方志等领域专家组成,对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弘扬等事项提供咨询、论证、评审意见或者专业指导。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