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巴蜀文化旅游走廊等,加强市际、县际交流合作,协同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红色旅游的跨区域合作,发挥伟人将帅故里、红岩等红色资源优势,联合培育红色旅游品牌,共同打造红色旅游圈。
鼓励党校(干部学院)、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党史馆、档案馆、纪念馆等开展跨区域红色文化合作研究,提升广安在红色文化领域的影响力。
鼓励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方志馆等加强红色资源跨区域馆际交流,推动在资源共享、展览展示、保护利用等领域的合作。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