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红色资源开展各类文化活动,拓展红色文化传播渠道,增强传播效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和社会实践活动,通过组织学生参观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方式,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应当在国庆节、烈士纪念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组织开展红色基因传承活动。党校(干部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红色文化教育纳入教学内容,依托红色资源开发培训课程,组织开展主题教育和实践教学活动。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