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物业服务人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

物业服务人满意度测评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并作为建设单位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确定和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重要参考。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