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物业服务人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物业服务人满意度测评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并作为建设单位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确定和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重要参考。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