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其所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应当移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单位代为保管。指定单位可以是居(村)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内设物业管理机构。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