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将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业主大会筹备组按规定申请使用。一个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最低不少于二万元。

老旧小区或者建设单位已经不存在的物业服务区域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经费,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