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黄河防洪工程设施和参加黄河防汛抗洪的义务。

对在黄河防汛抗洪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