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黄河伏秋汛期架设新浮桥,或者未按照要求拆除浮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淘铁砂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