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第四章 防汛抢险第三十八条有效黄河流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分洪标准,确需启用滞洪区时,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报批,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滞洪区运用的准备工作。依法启用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强制实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