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在汛期前对防汛预案落实情况及各类防汛设施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督促在建工程按期完成,确保及时投入防汛运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