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境内黄河(包括黄河干流、沁河干流及其滩区、滞洪区和库区)的防汛活动,适用本条例。前款所称防汛活动,包括防洪和防凌。黄河干流上的三门峡与小浪底水库及黄河支流上的伊河陆浑水库、洛河故县水库、沁河河口村水库的防洪防凌调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