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第四十五条有效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将建筑垃圾产生的地点、种类、数量和利用、处置方式等事项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