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第二十三条有效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科学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防护措施和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