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