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