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及时清理、废止妨碍统一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设立分公司、要求特定行政区域业绩、在本地区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门槛;不得在市场准入方面对经营主体的资质、资金、股权比例、人员等设置法定条件之外的条件。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经营主体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资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对不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可以依靠市场充分竞争提升供给质量的服务业行业领域逐步取消准入限制。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