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信用修复、风险防范、注销登记、涉税事项处理等问题。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企业破产援助资金,解决无产可破或者缺乏启动资金的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和推进问题。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帮助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危困企业进行重整。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