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实施不同种类或者幅度的行政处罚可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市场主体损害最小的行政处罚;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单位利益挂钩,不得趋利执法、选择执法、过度执法。
行政执法应当加强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鼓励依法制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并公开。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涉及市场主体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