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公安、税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民政、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缩短建设项目从竣工验收到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以及转移登记的全过程时限。对涉及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过户业务应当推行联动办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