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从事建设监理、工程咨询、招标代理、设备材料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受委托单位委托,依法进行中介服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