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置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