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应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图预算;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制工程竣工结算。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