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二)持有工程项目管理资质证书或者与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

(三)建设用地和工程报建手续完备;

(四)具有地形图、水文和工程地质、地下管线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