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