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市政建设、交通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出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驾驶机动车等创造无障碍条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站(场所)设置残疾人专用座椅,配置相应的无障碍设备设施,公共停车场所有条件的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并减免停车费用。鼓励住宅小区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无障碍通道等,方便残疾人出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