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粉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负有粉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对容易产生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