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运输垃圾、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封闭装载;运输煤炭、砂石、矿石(料)、渣土、土方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苫盖严密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物料遗撒造成粉尘污染。

运输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并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