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粉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有效非煤矿山企业应当硬化运输道路,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喷雾、洒水、湿式凿岩、临时封闭、设置除尘器等措施,防治采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