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第五章 服务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旗县级以上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本级机关公务接待工作,会同或者配合有关部门承担本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