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第四章 资源节约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规范办公区域绿地建设,坚持节水、节地、节能、节材、节力,合理安排绿地面积,因地制宜选择栽种植物品种,适时适量科学养护。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绿地面积,不得脱离实际栽种名贵树木花草,不得铺张浪费提高养护标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