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第三章 经费使用第十八条有效机关运行保障所需经费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保障。旗县级以上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机构应当制定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年度计划,对管理事项进行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统一制定机关用地规划利用、办公用房配置和大中修、公物仓管理运行、公务用车配备和更新、节能管理、集中实施后勤服务等机关运行事项的保障计划,提出相应经费需求,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