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已修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在承揽监测服务后,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将其承揽的监测服务工作全部转包给他人承担。需要分包生态环境监测服务项目的,接受分包的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生态环境监测服务项目的书面同意。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在生态环境监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生态环境监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