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排污单位不得强令、授意委托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进行多次监测,挑选监测报告;应当对受托方开展的监测活动进行监督,按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记录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